附件1: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公开管理制度
根据《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的基本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部门应依法依规公开各年度部门预算等信息,方便社会监督。
一、公开原则
根据《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二、公开内容
本部门公开的预算为经省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由部门本级预算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开文件
本部门根据《预算法》规定以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结合本部门预算公开实际情况,制定的本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即本文件。
(二)公开报表
根据《预算法》和《操作规程》,除涉密信息外,本部门应公开辽宁省财政厅批复文件中所有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公开),同时,还应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的要求公开其他有必要公开的报表。
本部门应将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上下两年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向社会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要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省财政厅具体公开要求进行公开。
(三)文字说明
本部门在公开上述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具体文字说明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要求进行公开,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政府采购情况、“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关于绩效目标情况、专业名词解释等。
三、公开方式及时间
根据《操作规程》和省财政厅要求本部门应于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四、公开程序
本部门应于省财政厅规定的具体日期前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预算公开的具体要求将本部门预算信息上传,待审核无误后,由省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部门预算信息,实行“双公开”。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11日
第二部分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1.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2.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权包括决定起诉、不起诉、变更起诉及提出抗诉等。
3.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侦查活动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一方面是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武器;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中在搜查、扣押、讯问被告人、
询问证人等等环节上的违法乱纪情况,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4.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诉讼程序以及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决拥有抗诉权,以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刑事处罚权(抗诉权同时也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
5.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这一职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包括判决、裁决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目前其主要内容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7.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无纳入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76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713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5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214.19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76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642万元;
2.项目支出121万元。
在支出预算763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123.1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转隶人员划转48.1万元,一次性上划项目经费75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48.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经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要文字说明。
说明如下:2019年没有达到需要政府采购限额的预算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42万元,比2018年增加29万元,增长223%。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无。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无。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9万元,比2018年增加29万元,增长100%;公务用车运行费13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比2018年增加29万元,增长223%。主要原因是2019年计划更新两台车辆。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2台,金额29万元(含税费等)。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 个,涉及资金121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填写)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1: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公开管理制度
根据《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的基本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部门应依法依规公开各年度部门预算等信息,方便社会监督。
一、公开原则
根据《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二、公开内容
本部门公开的预算为经省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由部门本级预算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开文件
本部门根据《预算法》规定以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结合本部门预算公开实际情况,制定的本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即本文件。
(二)公开报表
根据《预算法》和《操作规程》,除涉密信息外,本部门应公开辽宁省财政厅批复文件中所有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公开),同时,还应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的要求公开其他有必要公开的报表。
本部门应将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上下两年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向社会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要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省财政厅具体公开要求进行公开。
(三)文字说明
本部门在公开上述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具体文字说明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要求进行公开,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政府采购情况、“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关于绩效目标情况、专业名词解释等。
三、公开方式及时间
根据《操作规程》和省财政厅要求本部门应于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四、公开程序
本部门应于省财政厅规定的具体日期前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预算公开的具体要求将本部门预算信息上传,待审核无误后,由省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部门预算信息,实行“双公开”。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11日
第二部分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1.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2.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权包括决定起诉、不起诉、变更起诉及提出抗诉等。
3.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侦查活动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一方面是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武器;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中在搜查、扣押、讯问被告人、
询问证人等等环节上的违法乱纪情况,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4.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诉讼程序以及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决拥有抗诉权,以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刑事处罚权(抗诉权同时也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
5.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这一职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包括判决、裁决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目前其主要内容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7.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无纳入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76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713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5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214.19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76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642万元;
2.项目支出121万元。
在支出预算763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123.1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转隶人员划转48.1万元,一次性上划项目经费75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48.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经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要文字说明。
说明如下:2019年没有达到需要政府采购限额的预算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42万元,比2018年增加29万元,增长223%。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无。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无。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9万元,比2018年增加29万元,增长100%;公务用车运行费13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比2018年增加29万元,增长223%。主要原因是2019年计划更新两台车辆。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2台,金额29万元(含税费等)。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 个,涉及资金121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填写)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